%@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政务公开
| |
|
|
|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
| 舟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公开制度 |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专项审批
(一)审批范围
1、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战术、技术规范要求,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
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图,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建设单位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不修建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必备资料
1、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2、建设项目方案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
4、建设项目涉及人防地下室的各专业设计施工图及文件资料。
(三)审批程序
1、审查建设项目方案;
2、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3、审查建设项目涉及人防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
(四)审批时限
1、除需要整改外,审查建设项目方案在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文件审查在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在收到设计施工图纸及文件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工程处
电话:2035567、2035365
二、建设项目人防专项验收
(一)办理范围
凡是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有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专项验收,或者在综合验收时由人防办对结建人防工程项目进行单项验收。
(二)必备资料
1、填写《舟山市结建人防工程专项验收申请表》;
2、有关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竣工文件资料,包括各种人防专用设施的合格证(或复印件);
3、建设项目人防工程部分的竣工图纸。
(三)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竣工资料; 3、组织验收;
4、提出验收意见并督促整改;
5、核发建设项目人防专项验收证明项合格章。
(四)办理时限盖综合验收人防专
审查竣工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专项验收时间。经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后,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验收情况,并签发整改通知或合格证,
(五)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工程处
电话:2035567、2035365
三、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手续办理
(一)办理范围
凡是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应基建、城建等原因需要拆除或造成严重损坏的,均须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人防工程报废申请,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经省级以上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二)必备资料
1、填写人防工程报废审批表;
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证。
(三)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现场检查;图纸和工程规划许可 2、确定补建地点、面积或补偿价格,签订相关协议;
3、办理报废手续。
(四)办理时限
签订补建或补偿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责任部门
市人防办工程处电话:2035567、2035365
四、人防警报设施拆迁审批
(一)办理范围
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安装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应基建、城建等原因需要拆除或移位的,均必须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必备资料
1、书面申请;
2、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接到拆除或移位申请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作出审批意见;
2、审批同意的,双方签订有关协议;不同意的,告知原因;
3、移建完成,申请单位提出移交验收报告后,承办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合格的办理移交,不合格的限期整;
(四)责任部门市人防办工程处电话:2035567、2035365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标准
(一)收费项目标准、范围 1、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必须修建结建防空地下室经批准不建的,按应建面积缴纳每平方米2000元的易地建设费;
2、除上以外,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按照总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5元的易地建设费;
3、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结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责任部门市人防办秘书处电话:2022319、2063102
六、人防工程使用及维护管理
(一)管理范围
凡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部门、单位、个人按规定建设,并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如果平时要开发利用,均须向市人防办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二)必备资料
1、利用人防工程开发的项目名称和内容(详细情况);
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人防工程竣工平面图、人防工程主要设施设备规格、型号、数量、性能状况等一览表;
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4、使用合同;
5、主要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分管领导、经管负责人、消防管理、安全管理、设备运行管理、维护管理制度等;
6、《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办理程序
1、接受申报,验收审核;
2、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五)办理时限
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责任部门
市人防办工程处电话:2035567、2035365
七、违法案件查处规定
(一)违法行为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和《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建、少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侵占、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口部的;
3、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工程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的;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9、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等破坏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
10、未经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
11、竣工后的人民防空工程,未经市人防办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对上述第1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4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2、对上述第2条至第11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查处程序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为:接受举报→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送交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执行口→结案。
(四)当事人权利
1、有权要求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凡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对人防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对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提出赔偿申请。
(五)当事人义务
1、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询问;
2、主动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
3、接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
4、不得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5、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八、监督与保证措施
(一)推行首问责任制。凡来本办办事者,被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为办事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属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或办理;属其他处室的事,则应详细告之承办处室。
(二)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市人防办政务公开内容,同时,在市人防办机关显眼的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监督举报箱,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三)实行上岗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设立工作牌,行政执法人员一律执证上岗。
(四)违反政务公开的处理规定: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扣发当年奖金的 10%,第三次调离岗位并扣发当年奖金的50%。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被投诉、举报,
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发现批评教育并扣发当年奖金10%,第二次调离岗位并扣发当年奖金50%,责任部门的负责人扣发当年奖金20%。
3、办理超过时限的,有客观原因的要及时向申办人员说明情况,无客观原因被投诉、举报,第一次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第二次扣发当年奖金10%,第三次扣发当年奖金50%。
审查、审批及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主席令第78号)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号公告)
3、《舟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舟政发 (2001)170号文件)
4、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1991)人防办字第189号文件)
5、省人防委《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浙人防委{1987)6号文件
6、浙江省财政厅(1995)财综(10)号、浙江省物价局(94)浙价费联49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人防办(1994)108号《关于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
7、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文件
8、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文件投诉、举报电话:2022319(市人防办秘书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