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JAVASCRIPT" CODEPAGE="936"%> 办事指南
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结建地下室收费标准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修建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如下:
审批范围
  (一)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 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 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收费依据 浙政办(1994)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贯彻南京战区人防深化改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 (1995)财综10号、(1994)浙江价费联49号、浙人防办(1994)108号:关于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 舟人防联字(95)8号: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物价局、舟山市城建委、舟山市人防办关于贯彻省地方自筹人防建设资金的规定。浙财综字(2002)38号:关于重新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5年8月1日开始根据浙价费(2004)121号;浙价费(2005)27号文件。
收费标准 规定标准:市本级、除多层住宅居民楼以外的民用建筑的易地建设:2500元/M2,多层居民住宅楼的易地建设费:2000元/M2。
收费许可证号码:103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