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 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 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